參考 YTT 判決的案例。

新段落

終審法院編號2003 年第 6 號(刑事)(根據 HCMA 第 723 號 2002 年上訴) 李文偉 上訴人兼律政司司長答辯人


事實和歷史:上訴人最初被指控未經授權訪問稅務局 (IRD) 計算機系統並意圖獲取不誠實利益,隨後被治安法官宣告無罪。然而,根據檢方的申請,案件被陳述以徵求法官的意見,法官指示治安法官對上訴人定罪。上訴人未經授權侵入稅務局電腦系統,取得同事的個人資料,並未經同意將其用於申請世界自然基金會會員資格。


判決:地方法官無罪釋放上訴人的理由強調了上訴人沒有不誠實的意圖或利益。然而,法官應用兩階段 Ghosh 測試得出結論,認為存在不誠實行為,並下令對上訴人定罪並處以 1,000 美元罰款。上訴人提出上訴,認為法官錯誤地介入了事實調查結果。


上訴法院考慮了對上訴案件進行幹預的有限理由,強調這不是重審,而是對法律或管轄權錯誤的審查。法院認為法官對不誠實問題的干預是錯誤的,並聲稱地方法官的裁決並非不合理或有悖常理。法院允許上訴,撤銷定罪和刑罰,堅持法官無權推翻治安法官的事實調查結果。

上訴法院刑事上訴編號: 2006 年第 220 號(針對 DCCC 2006 年第 342 號上訴)香港特別行政區答辯人及上訴人溫澤浪


事實與歷史:上訴人溫澤朗和其他三人被發現持有從香港一棵瀕臨滅絕的香樹上採摘的木塊。上訴人及其同案被告擬在內地出售木材。他們被控盜竊罪,並承認有罪,並被副法官 Wesley Wong 判處 30 個月監禁。


上訴人針對刑罰提出上訴,認為《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起點及強化程度均過高。由 Hon Stuart-Moore Ag CJHC 和 Yeung JA 組成的上訴法院批准了上訴,將刑期減至 20 個月。


判決:判決強調了香樹由於過度開採和對木材的需求而面臨滅絕的嚴重威脅。上訴人是一位持有雙向許可證的訪客,他來香港的目的是砍伐瀕危樹木以獲取利潤。


法院承認法官對這起罪行的嚴肅看法,並強調有必要阻止個人開採香港的瀕危樹木。雖然上訴人沒有前科,但法院認為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是標準的。但法院考慮到上訴人17歲的年齡,以及其叔叔文亞嘉的影響,減輕了他的罪責。

因此,上訴法院將上訴人的起點調整為兩年監禁,並在應用適當的折扣和增強措施後,最終刑期為20個月。

Shar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