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綜合常見問題解答:法院、時效期限、執行以及有關流程的更多信息

探索我們涵蓋香港民事訴訟各個方面的詳細常見問題解答,包括處理不同爭議的法院、索賠時效期限、執行機制以及有關調解和替代爭議解決程序的深入信息

Q1: 香港有哪些法院處理民事糾紛?


A1:香港的民事法院包括:

  •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

區域法院處理各種民事申索,而高等法院則擁有無限司法管轄權,包括超過300萬港元的金錢申索。


Q2:提出索賠的截止日期是什麼?


A2:《時效條例》規定的時效期限適用。合約索賠的期限一般為6年,而人身傷害索賠的期限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年。特殊情況可能會延長這些期限。


Q3:民事法庭索賠如何發起?


A3:民事索賠透過傳票、原訴傳票、原訴動議或請願書開始。令狀通常附有一份索賠書,送達被告,然後被告在 14 天內承認是否打算辯護。


Q4: 發出令狀或原訴傳票後會發生什麼事?


A4:送達後,被告有 14 天的時間進行確認,如果需要,原告必須在 14 天內提交索賠聲明。雙方交換文件並按照法院的指示進行。


Q5: 可以得到早期判斷嗎?


A5:是的,如果被告的辯護不可信,原告可以申請簡易判決。如果有爭議,案件將進入審判階段;如果成功,申請人就會得到判決。


問題 6: 訴狀結束後會發生什麼事?


A6:結案後,雙方交換文件清單並參加指示聽證會。法院發布文件交換、證人陳述以及(如果需要)專家報告的指示。


Q7:庭審前可以和解嗎?


A7:是的,我們鼓勵各方進行調解。無合理理由拒絕調解可能會導致不利的費用命令。在審判結束之前,和解可以隨時進行。


Q8:什麼是調解?


A8:調解是由調解員推動的自願過程,旨在幫助各方達成和解。它是非正式的、保密的,通常持續半天到一整天。


Q9:如果我勝訴怎麼辦?


A9:勝訴方可能會收到判決金,但可能需要執行。方法包括清算公司、扣押程序、對判決債務人的審查、禁止令或扣押資產的執行令。


Q10: 地方法院是否審理不同類型的索賠?


A10: 是的,地區法院處理各類索償,包括合約、準合約、侵權索償,金額為港幣 75,000 元至港幣 300 萬元。它還處理租賃案件、追回拖欠租金和權益索賠等。


Q1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什麼類型的案件?


A11: 原訟法庭審理港幣300萬元或以上的金錢申索、不屬於區域法院管轄範圍的申索,以及司法覆核、清盤及破產等專有事宜。


Q12:當事人可以申請延期送達令狀嗎?


A12:是的,如果令狀在 12 個月內沒有送達,則需要法院延期。在送達被告期間,應提供送達表格的隨附確認書。


問題 13:被告必須在多長時間內提交送達確認書?


A13:被告在收到令狀或原訴傳票後有 14 天(包括送達當日)提交送達確認書。


Q14:如果被告打算對索賠進行辯護,會發生什麼事?


A14:如果被告提交送達確認書並打算辯護,原告必須在送達確認書後在期限內內提交並送達《辯護狀》(Defence)。


Q15:被告可以對簡易判決申請提出異議嗎?


A15:是的,如果被告對申請提出異議,案件將進入審判階段。否則,申請人將獲得判決。


Q16:調解過程通常持續多久?


A16:調解通常持續半天或一整天,取決於爭議的複雜程度。這是一個自願、保密的過程,旨在促進各方之間達成和解。


Q17:如果敗訴方拒絕嘗試調解,會發生什麼事?


A17:如果一方無理拒絕調解,法院可以對該方作出不利費用令。在審判結束之前,各方仍可以隨時同意和解。


Q18:對公司的判決如何執行?


A18:對於公司,判定債權人可以提出清算公司的請求。如果針對個人,債權人可以請求宣布該個人破產。


Q19:什麼是民事訴訟的禁制令?


A19: 禁制令可阻止判定債務人離開香港。判決債權人可以申請它,以確保債務人仍在管轄範圍內。


問題20:當事人應在多久內執行判決?


A20:應立即執行判決,不得無故拖延。具體方法,例如執行令或破產申請,都有其實施的時間表和程序。


Q21: 地方法院可以審理與婚姻問題有關的案件嗎?


A21:是的,地方法院處理婚姻案件,包括離婚、贍養費、監護權和收養子女。


Q22: 香港上訴法庭審理哪些類型的案件?


答22:上訴法庭審理地區法院和原訟法庭提出的民事和刑事上訴,以及土地審裁處等法定機構的上訴。


Q23: 香港的人身傷害索償有時效期限嗎?


A23:是的,人身傷害索賠的一般時效期限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原告得知受傷之日起 3 年,以較晚者為準。


Q24:民事訴訟如何考慮專家報告?


A24:答辯結束後,法院可能會考慮專家報告的必要性。如果適用的話,各方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和交換這些報告。


問題 25:民事訴訟中的扣押程序是什麼?


A25:扣押程序允許判定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如銀行)追回欠判定債務人資金的債務。


問題 26: 判定債務人可以向判定債權人申請禁制令嗎?


答26: 不會,判定債權人通常會申請禁止令,以限制判定債務人離開香港。


問27:民事訴訟當事人如何申請簡易判決?


A27:原告申請簡易判決,需要證明被告的辯護不可信,而且事情比較簡單。被告可以對申請提出異議。


Q28:民事訴訟除了出庭審理之外還有其他選擇嗎?


A28:是的,我們鼓勵各方參與調解作為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如果調解被無理拒絕,法院可以做出不利費用命令。


Q29:調解達成的協議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A29:是的,如果雙方在調解期間達成和解,這些條款可以記錄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中,並由法院執行。


Q30:答辯結束後歸檔、交換相關文件清單的目的為何?


A30:訴狀結束後,雙方交換其擁有或控制的相關文件清單。此過程可確保透明度,並透過概述各方打算依賴的證據來幫助為審判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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