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訟費令

法院關於香港民事案件的訟費命令

在香港民事案件中,法院在作出裁決後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就訴訟費作出命令。這種自由裁量權允許法院決定誰應該支付訴訟當事人產生的法律費用。了解不同類型的成本令對於解決法律訴訟的財務影響至關重要。以下是您提到的三個關鍵術語的細分:

 

1. 當事人和當事人(party and party)費用: 

  • 這是標準且最常見的費用令類型,民事案件中敗訴方承擔勝訴方所產生的合理法律費用。 「合理」是由法院考慮案件的複雜性、訴訟時間的長短以及當事人的行為等因素來決定的。並非所有產生的費用都可以收回。法院將仔細審查索賠的費用,並可能禁止某些被認為不成比例或不必要的項目。

 

2. 賠償費用(indemnity cost):

  • 這是一項較慷慨的裁決,敗訴方被要求支付勝訴方的所有法律費用,包括專家證人費或法庭立案費等支出。該命令是在特殊情況下發出的,例如當敗訴方的行為不合理、不誠實或輕率時。在香港,法院通常不願意判給賠償費用,因為這會給敗訴方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3. 費用隨事件而定(cost follows event):

  • 這是指敗訴方承擔勝訴方法律費用的一般原則。它不是一種單獨類型的成本訂單,而是指導大多數成本決策的基本原則。除非法院另有規定,否則「費用隨事件而定」將導致「當事人和當事人費用」命令。

 

附加:

  • 訟費命令可以是部分的,這意味著各方根據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承擔部分費用。法院還可能下令無費用令,這意味著任何一方都無法收回其法律費用,這通常是由於共同過失或程序違規等特殊情況造成的。如果您擔心法律訴訟的潛在費用,諮詢律師至關重要,他可以就您案件中的具體風險和潛在費用指示向您提供建議。


免責聲明:此資訊僅供一般知識使用,並不構成法律建議。請諮詢律師,以獲得針對您情況的具體指導。

Share by: